聊聊商标的显著性 灰凸凸 5月21日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我国商标法中的相关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即某一件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能够让相关公众认为其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 划分 (1)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强商标,例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使用在“彩色胶卷”上的“柯达KODAK”。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其符号要素的内容上,还体现在符号要素的表现形式上。以文字商标为例,其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字词组合上,还体现在其表现形式上即含有一定设计成份的字体或者组合形式,如特殊字体、手写体(含签名)等。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 (2)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普通有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者由某类商品上常见图形、或由自然界动物的常见形态的,则属于弱商标,例如使用在“葡萄酒”上“长城”商标、使用在“酒”上的“草原”商标。 (3)如果商标由不具备显著性的符号构成则不成其为商标,只是符号。 商标的显著性只有通过商品行销于市或凭借广告宣传等手段才能真正获得。在经济生活中,选择简洁醒目、便于记忆且能够代表企业的标识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有助于促进对该企业品牌感到满意的顾客重复购买。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家具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使消费者快速辨认自己的品牌,购买自己的商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正确的商标注册策略就是注重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让自己的商标与众不同,使自身品牌能够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辨识度,进而使消费者能够认“牌”选购自身商品与服务。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那么那些情形会被判定缺乏显著性呢? 1、不被公众所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作用。例如,我们所熟知的广告宣传语或推广广告等。 2、过于口语化,属于日常用语,很难被公众识别于商标的。 3、商标文字过长,或者过于复杂,无法被公众轻易记忆的。 4、含地区名,容易被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起源或描述起到误认作用的,不能较为准确明朗的表现商标所应表示的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