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私利假冒注册商标 四人分别被判刑罚金_销售 为牟私利假冒注册商标 四人分别被判刑罚金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替换原商品的注册商标后,将商品进行销售以获取更大非法利益。近日,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白某某、王某、张某、杨某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白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杨某缓刑,并处罚金。 白某某、王某分别系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登封县级和许昌地级总代理商。2016年年底,白某某的朋友张某在电话聊天中得知其代理销售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十月馨”保健品,收入可观。张某也欲销售该产品,但该产品局限代理商向厂家购买的“十月馨”只能在代理区域内销售,两人便商议如何跨区域销售而不会被厂家发现。在2017年3月的一天,张某得知社会上有些人用换包装盒进行销售的方式,在做另外的保健品业务,便开车到河南省登封市找到白某某,还联系王某一同吃饭,在饭桌上张某把知道的消息告诉他们。于是,三人商议如何在大范围跨区域销售“十月馨”保健品,便决定自己做包装盒然后替代原来包装进行销售。王某当场表示,可以为白某某提供保健品货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