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5条第4项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行使的职权的规定。 一、在商标法修改审议的过程中,很多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有何职权,虽然商标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中对此有规定,但是这方面的内容一直没有在商标法中明确。从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考虑,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的职权,是必要的。新的商标法根据以上考虑,参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可以行使的职权的规定,增加了本条规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取得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是接到有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举报。违法嫌疑证据,是指基本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二是,这些权力只能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行使,不能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工商所行使,也不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属机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行使。 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以下几项: 1.询问调查权。即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到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对该当事人进行询问,或者责令有关当事人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要求当事人将其知道的事实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调查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有关的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不限于直接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活动的人员,也包括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其他人。询问当事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 2.查阅、复制权。即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合同、发票、帐簿及其他有关资料,是记录经济活动的证据。通过查阅、复制这些资料,可以掌握当事人是否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如何,从而能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依据。因此,本条赋予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权力。 3.现场检查权。即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从事侵权活动的场所,包括涉嫌从事侵权行为的生产加工场所、经营场所,商标标识的印制、销售场所,商品及商标标识存放场所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进入上述场所并进行检查,以查明事实,掌握证据。对于与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无关的住所及其他场所,不得实施现场检查。 4.物品检查权及查封、扣押权。即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是指对与侵权活动有关的产品及其包装、商标标识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该物品进行检验,以查明该物品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所谓查封,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张贴封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将侵权物品就地予以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封、转移或者动用。所谓扣押,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侵权物品移至他处予以扣留封存。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采取这一措施时一定要慎重,必须在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这一措施,不能凭主观猜测或者仅凭他人举报就采取这一措施。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根据检验、鉴定结果及时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发现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有关场所和物品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甚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发现一款面霜的成分非常好,但是工艺上能做到么?正规品牌非三无 谢邀。非常高兴你能找到好东西跟大家分享。乍看上去实在不错,但是我第一个想法是“不知道他是如何逃脱美国的商标法”。这些昂贵的成分如果真是实打实的加到有效浓度的话,这家是要赔本了。而且出现的葡萄籽提取物面膜作为成分出现比较荒唐。同时还用天然葡萄籽护肤的广告字样 -- 其实是指他们用的葡萄籽是天然的,而不是护肤品是天然的,难道葡萄籽还有不是天然的吗?不过这样虚晃一枪并不违背商标法。多肽/寡肽是以溶质的形式出现的,使用商品名,其中包含了溶剂的重量,而不是单纯有效成分的重量。不过这样标在美国也是不符合商标法的,也许他家有诀窍逃脱商标法。所以说很难按原则来评价这个产品。应该用一点“common sense".这是我的一点看法,说得不对的地方请凉解。 商标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吗? 商标法本身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商标。商标有两种类型: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因此当然包括服务商标。 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服务商标 你好!适用于服务标记。 “商标法” 第4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为其商品或服务取得商标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如果您可以提供更多详细信息,则可以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我国《商标法》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什么还有椰树牌椰汁存在? 首先,商标法规定“仅是直接描述”。是否直接描述椰子树是一个相对模糊的问题。您必须说椰子牌椰奶绝对不好,但是椰子树毕竟不是椰奶的直接原料。。其次,《商标法》还规定,缺乏独特性的商标可以用于获取独特性,并可以注册。显然,椰子棕榈汁经过多年使用已获得了独特性。第三,它也非常重要。椰子椰子汁已有近30年的历史,而30年前,中国的商标体系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椰子树集团的前身是海口罐头厂(一家合适的国有企业)经济贡献很大,所以...你知道 商标驳回复审,理由是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如果要做驳回复审应该怎么写理由? 你好!第10条第7款具有欺骗性,可能轻易导致公众误认商品质量或商品原产地;该子句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包含许多内容,例如:1。可以通过在“家具”商品的第20类上应用上述规定来取消“ XX桃花心木”商标。消费者认为产品由“桃花心木”制成时,很容易看到“ XX桃花心木”商标。具有欺骗性的是,公众很容易误认商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或情况的起源; 2.例如,“ XX有机大米”商标属于30类“大米”商品,上述规定可以被拒绝,“ XX有机大米”“商标使消费者很容易在看到商标时误认为该产品是“有机产品”-具有欺骗性,并且容易使公众容易误认产品的特性,例如质量或原产地。产品;七项拒绝的情况现在变得越来越累。例如,在许多包含“有机”的商标被批准注册之前,但根据当前的商标注册复审规则,所有包含有机词的商标都应予以驳回。一方面,考虑10项欺骗性的7项,公众容易产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或产品的来源被误认;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有机假命题”(“本来是好事,后来是坏事”的概念)的可能性,市场管理后盲目审批注册不方便!!!!(这也是会议中讨论的新主题)!由于有十个项目和七个项目,因此您需要根据商标名称确定哪种拒绝类型或是否应该拒绝它;目前,如果由于绝对原因而被拒绝(十项,七项),并且没有重大判断错了,复习更难成功!!!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