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作商标的规定有哪 你好,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以下标志不能作为商标: 第一、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图形等标志。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平等、和睦相处是国家安定的基本保障,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严禁带有民族歧视内 容的标志做商标,是为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的大局而作出的规定。这一规定也当然延及带有种族歧视内容的标志。全世界各族人民,不论肤色如何,都是平等 的,以带有种族歧视内容的标志做商标,也同样在禁止之列。 第二、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以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做商标,一方面容易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对同行业其他经营者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违背了民法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背了良好的商业道德和习惯。 第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的。若以格调低下、庸俗不堪内容的标志做商标,将有害于社会公德,应予禁止。而其他不良影响,则主要是从商标与商品结合起来考察,例如,将人民群众心目中圣洁崇高的文字、图形等标志用于亵渎性商 品上就会有不良的社会影响,也当在禁止之列。 衣服商标上GB是什么意思 A类:婴幼儿产品;相应的类型是尿布,尿布,内衣,围兜,睡衣,手套,袜子,外套,帽子,床上用品。 B型: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相应的类型是胸罩,腹带,背心,短裤,棉质毛衣,衬衫,(夏季)裙子,(夏季)裤子,袜子,床单。 C类: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相应的类型是毛衣,外套,裙子,裤子,窗帘,床罩,墙布,填充物和衬里。 扩展数据 第五章第5节规定,婴儿产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以及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产品产品的技术要求(包括窗帘和其他悬挂式装饰产品)未评估耐汗渍色牢度。 婴儿和婴儿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有“婴儿和婴儿产品”。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书上注明安全技术要求的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项目分类。 如何判断商标的不良影响 根据目前的相关政策,由于商标是以个人身份证的名义注册的,商标局规定,目前注册提供个人营业执照的理由是为了证明商标不会受到影响。您实际上是为了防止自然人随机蹲的现象。但是,如果该商标是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名义申请注册,其实际性质与企业注册的性质相同。取消后,主体将失效,商标以后不能再转让给他人。因此,建议客户取消或失效主体之前,必须转移未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目前,转让需要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以供年检,并且公章必须与注册商标一致。如果公章有变更,商标的转让需要由公证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