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认定驰名商标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比较? 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有4点区别: 1)两者的认定机构不一样。 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而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认定。 2)两者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 对于只是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行政诉讼。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就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的这一事实进行重新认定。若对二审的认定结果还不服,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3)两者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别巨大。 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因而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 通过法院个案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由于只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认定的,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目前还不太确定。 4)两者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太一样。 就法院来说,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对于工商部门来说,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明白了以上区别,企业可以认真权衡,自己作出判断。 因为苹果 iPad 在华商标侵权问题,北京西城区法院「欲」向苹果西单大悦城店开具 2.4 亿元罚单,这 2.4 亿罚款是怎么算出来的? 商标法第53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这2.4亿怎么来,就看工商部门怎么认定“非法营业额”了,照苹果的销售业绩,完全有可能。 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2113认定原则1、域内驰名的原则商标权5261具有地域性,在一国4102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1653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2、案情需要的原则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 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3、主动审查的原则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上仍然存在疑问,驰名事实则不宜认定。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提升其证据意识,强化其举证责任,并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 些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所误导,从而加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二、认定标准《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三、认定程序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申请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申请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四、准备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哪些因素? 中国大部分驰名商标都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可,与人民法院相比,被认可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和复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注册商标。基于特定事实的已知商标。 司法认可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识别应按照符合《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14条规定:“以下因素应考虑为驰名商标的承认: (1)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5)使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司法裁定材料 1.证明公众对商标了解的相关材料;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有关商标的历史,使用范围和注册的相关材料; 3。证明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有关材料,例如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促销媒体的类型和广告数量; 4.证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保护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 5。其他证明该商标知名的证据材料,包括过去三年中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销售地区等有关材料。 参考:咸丰知识产权集团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驰名商标识别和保护条例》承认驰名商标,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承认驰名商标的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条中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驰名商标的依据:(一)证明公众对商标认识的有关材料;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有关材料;包括与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范围有关的材料; (3)与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有关的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法,地理范围和促销媒体材料的种类和广告的数量等; (四)证明该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5)证书驰名商标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过去三年中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第四条:当事人认为经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另一人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实施细则,并提交证明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一方认为另一方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有关材料。证明驰名商标。根据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条中的下列材料可以用作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1)证明相关公众对商标的了解的有关材料。商标;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有关材料资料,包括与商标的历史,使用范围和注册有关的资料; (三)与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有关的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和范围;有关资料,例如宣传媒体的种类和广告数量; (四)证明该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5)其他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来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及其他相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当事人认为经他人初步审查和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证明相关材料带有著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2113驰名商标5261认定和保护条例4102》的内容,进入1653行确定驰名商标,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确定商标的材料。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条中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驰名商标的依据:(一)证明公众对商标认识的有关材料;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有关材料;包括与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范围有关的材料; (3)与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有关的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法,地理范围和促销媒体材料的种类和广告的数量等; (四)证明该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5)证书驰名商标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过去三年中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第四条:当事人认为经初步审查和宣布的另一人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实施细则,并提交证明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一方认为另一方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有关材料。证明驰名商标。根据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条中的下列材料可以用作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1)证明相关公众对商标的了解的有关材料。商标;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有关材料资料,包括与商标的历史,使用范围和注册有关的资料; (三)与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有关的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和范围;有关资料,例如宣传媒体的种类和广告数量; (四)证明该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5)其他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来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及其他相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当事人认为经他人初步审查和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证明相关材料带有著名商标。 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有什么用 驰名商标只能由4102行政机构或法院确定为要求在2113和商标案件中处理5261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1653年审理商标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应当提供司法裁定的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有了解的材料;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材料,包括有关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3.证书有关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法,地理范围,促销媒体的类型和广告数量; 4.证明该商标被接受为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5.其他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包括过去三年中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相关物料,例如销量,销售收入,利税和销售面积。法律依据:应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是在当事人要求下处理商标案件时必须承认的事实。在确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的期限,程度,地理范围; (4)该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 (5)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