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讨论-商标法第十条第8项规定解读

提问时间:2020-05-09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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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5-09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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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法》第八条规定

楼主您好!选择

,只有外国具有听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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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区别,即《商标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商标外,它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商标或检查商标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性

(八)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具有其他不利影响。

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3)缺乏特色。

前款所列标志在使用后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

禁止将其直接用作商标,不允许将其注册为商标,也可以将其用作商标,但不受保护

如何答辩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